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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分红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长青集团长青集团(SZ:002616)2024-12-24 21:41

利润分配比例 - 单一年度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可分配利润的20%[8] -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占比最低达80%[9] -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占比最低达40%[9] - 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占比最低达20%[9] 重大投资或支出界定 - 未来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出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3000万元,或超总资产30%[8] 不分配利润情况 -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等情况可不进行利润分配[11] 章程调整与公积金规定 - 调整《公司章程》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4]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15] -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15]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6] 股利派发与表述要求 -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派发[18] - 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比例,股本基数以方案实施前实际股本为准[18] - 如扣税,应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金额、数量[18]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相关内容,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20] 监督与披露要求 -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权益,有权发表独立意见[22] - 监事会监督执行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及决策程序[22] -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调整需论证说明并听取中小股东意见[22] - 董事会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记录并保存书面记录[22] -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并专项说明[22] 制度制定与生效 -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经董事表决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