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岭股份(001356)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采 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 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 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 30%以上时,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第六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