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文号为DHGF - 1J - HB - 007,版次A.1,发文日期2024 - 12 - 31,实施日期2025 - 01 - 01[2] -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是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5]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9] - 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9] -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9] 临时报告内容 - 公司需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通知、决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日常交易等重大事件[11] 股东会通知 - 公司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之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之前,以公告形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12] 重大事项披露 - 公司应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事等知悉重大事项发生这三个时点中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14] 责任主体 - 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第一责任人[17] - 监事会监督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情况,发现重大缺陷督促董事会改正[19] - 高级管理人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20] 适用范围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和机构,包括持股占5%以上的大股东[6][7] 人员职责 - 高级管理人员需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件[21] -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指定联络人,负责信息披露等多项职责[22] -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23]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开信息披露文稿编制等工作[24] - 总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确保信息及时通报[26] - 持股5%以上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定事件需告知并配合披露[27] 披露程序 - 公司信息披露需经起草、审核、审批、报送、归档程序[30] -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编制组织工作[30] -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批准定期报告[32] -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3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或通报信息,办公室组织披露工作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查[33] - 总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数据,确保准确完整[34] 特殊情况处理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遗漏或误导时,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并内部追责[34] - 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等情况,公司可暂缓披露并防止信息泄露[34] - 公司应披露信息属特定情形,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34] 资料归档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收集信息披露资料按档案管理制度归档[36] 财务信息披露 -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37] 制度检查 - 公司董事会定期自查制度实施情况,监事会检查并督促改正[39] 违规处理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董事会组织检查并采取更正措施,处分结果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40] 及时定义 -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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