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审议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于2025年2月27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3]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5]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投项目处理 - 募投项目超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1]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等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内容[8] 特殊情形公告 -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1] 闲置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3]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14]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时间不得超12个月[14]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提供财务资助[15] 账户管理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9]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2] 资金归还与公告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归还资金至专户,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5]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6] 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18]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0] - 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0]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2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豁免董事会审议[21] - 节余募集资金超过200万元或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需董事会审议[21] - 节余募集资金高于500万元且高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股东大会审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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