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订 - 2025年3月27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周年大会审议[2] - 《公司章程》拟于2025年修订,此前经2014年9月20日、2022年6月27日特别决议案采纳和修订,自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3][4] 股份相关 - 公司可购买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本身股份,可向购买或收购公司股份的人士提供财务资助,依相关条例或规例进行[6] - 公司可将回购股份作为库存股份持有,其后可随时注销、出售或转让[6] - 董事决定将资本化金额用于配发新股,公司或其代名人持有的库存股份应计入确定配发比例[13][14] 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可在两个或以上地点召开,董事会可指定以实体大会、混合大会或电子大会形式举行[7] - 股东周年大会须最少发出二十一个足日书面通告,股东特别大会最少须发出十四个足日书面通告[7] - 董事会可安排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人士在指定地点透过电子设施出席及参与[8] - 实体或混合大会在主要大会场地开始即视为开始[8] - 成员通过出席大会地点或电子设施参与大会,视为出席并计入法定人数,有权投票[8] - 大会主席需确保大会期间有充足电子设施供成员参与事务[9] - 电子设施等问题不影响大会、决议或事务有效性,但需有足够法定人数[9] - 拟通过虚拟会议技术参会者需自备必要设施[10] - 成员或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权利受通知安排等限制,需遵守相关要求[10] - 成员行使发言权需在大会期间通过技术传达相关信息及意见[10] - 董事会及大会主席可对大会出席、参与及投票作出安排并更改,成员出席权利受相关安排规限[11][12] - 若大会电子设施不足,主席或董事会可酌情延期或中止大会,延期受续会通知规定限制[12][13] 文件送达 - 公司在确保相关人士优先权并遵守法规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最少21日交付或寄出报告文件或财务报告概要副本[14] - 公司在合规情况下可电子发送或在网站刊登公司通讯,视为符合规定[15] - 网站刊登公司通讯首次刊登时视为送达,电子方式发送次日视为送达[16] - 合规且明确持有人意愿时,可仅发英文或中文版本通讯[16] - 公司可通过多种方式向股东等发出通告,如报刊刊登等[17] - 联名股份持有人通知发首位持有人,视为通知所有联名持有人[17] - 无登记地址股东视为接收办事处展示24小时通知,次日视为接收[18] - 成员未通知接收地址,公司无须发通讯[18] - 邮寄通告文件第二个营业日视为送达[18] - 证明装通知信封付邮费等投入邮局,视为有效送达[18] - 以邮递方式寄出文件,公司秘书或授权人士签发的证明书可作为已投寄的不可推翻证据[19] - 非邮递方式留置文件,视为留置当天送达、接收或递交[19] - 报章广告刊登通知或文件,首次刊登当日视为已妥为送达、接收或递付[19] - 电子通信方式发出文件,电子化传送后24小时或按规定时间(以较后者为准)视为送达、接收或递付[19] - 文件刊发于公司或证券交易所网站,网站首次刊载或公司发出刊发通知(以较后者为准)后24小时视为送达、接收或递付[20] - 股份转让人在受让人姓名及地址未登记前,通知有效发送给转让人,受让人受通知约束[20] - 因股东身故或破产享有股份权利的人士,公司可按授权方式邮寄通知[20] 其他 - 公司发出的通知签名可为书写或打印[21] -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上市后,向普通股股东发出的通告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21] - 《公司章程》修订事项需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章程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21]
华虹公司(688347) - 关于修订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