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会组成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2] - 修订后独立董事应至少占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三人,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2] - 修订后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董事总数二分之一[2][3] 董事提名 -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股东提名[2] - 修订后其余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股东提名[2] 提名流程 - 董事会秘书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名材料整理汇总并提交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核[3] -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收到提名材料三十日内提出候选人审核与素质评估报告[3] 专门委员会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三年一届[4] - 审计与内控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5] 会议召集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董事长应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5] - 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可提议董事会会议议案[5]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副董事长召集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职,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6] 会议通知 - 董事会未事先决定会议时间地点时,秘书应分别于定期会议召开日十四日前、临时会议五日前发书面通知[6] - 情况紧急召开临时会议可随时电话或口头通知,召集人需在会上说明[6] - 董事或独董专门会议提议董事会审议事项,需在会议召开20天前通知办事机构[7] - 各部室提出的董事会会议议案,应在会议召开8天前提交至办事机构[7] - 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5天前、临时会议召开3天前,办事机构将资料提交董事审阅[7] 会议举行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含委托出席)出席方可举行[7] - 一名董事一次会议接受委托不得超过2名董事,独董不得委托非独董出席[8] 会议决议 - 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8] - 董事未出席且未委托代表,视作放弃该会议投票权[8]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需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8] -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8] 其他规定 - 董事会作出违规决议时,秘书应提醒成员,若董事会坚持,秘书需记录纪要并提交证监会和境内上市地证券交易所[9] -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9] - 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序号会依情况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条款序号相应调整[9] - 根据《公司法》将全文中“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无实质性修订[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