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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象股份(002395) - 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4月)
双象股份双象股份(SZ:002395)2025-04-14 16:45

公司治理 - 公司住所变更为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135号[3] - 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应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3] 财务资助与股份转让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5] 股东权益 - 股东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5][6] - 股东对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决议内容违规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5][6]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消灭[6]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依法请求监事会、董事会诉讼或自行诉讼[7][8] 交易与担保审议 - 股东会需审议交易总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9]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等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10] 股东会召开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0][14]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1]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意见,同意则5日内发出通知[16] - 公司需在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需说明理由并公告[12]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以上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12] - 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补充通知[12] 会议投票与主持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16]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同理[16]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其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主持;监事会召集的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的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股东会类似[16] 股东参会要求 -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需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证明文件(股东大会),1%以上(股东会)[13] - 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需载明相关内容,委托他人签署的授权书需公证,且和投票代理委托书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指定地方[15] - 个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需出示本人身份证、证明资格文件,委托代理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书面授权委托书;合伙企业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需出示本人身份证、证明资格文件,委托代理人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书面授权委托书[14] 董事相关规定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9] - 兼任总经理等职务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19] - 董事会应在董事辞职后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20] -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任职结束后至秘密公开前仍然有效[32] 利润分配 -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27] - 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的净利润[28] - 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60日内,董事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案[28][29] - 公司遇到特定情况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需董事会专题讨论,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29][30] - 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等进行监督,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29][30] 公司合并与清算 -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30]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均需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31][32][33][34][35] -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31][32][33][34][35]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33]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需在10日内公示解散事由[33] -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3][34]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34] -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公告[35] - 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书30日内或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35] -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35] 其他规定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26] - 公司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26] - 公司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26] -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6]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7] - 独立董事行使相关职权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8] - 控股股东指持股份额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6] - 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等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36] - 关联关系指公司特定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间的关系及可能致利益转移的关系[36] - 章程中“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36][37] - 章程中“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37] - 修改后章程条款序号及交叉引用条款序号依新增、删除情况调整[37] - 修订后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