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7]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7]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9]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9]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15]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7]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6]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6] 协议相关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审议与核查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部分还需股东大会审议[15]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9]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7]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9]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30] 其他 -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支出需经多部门审核和领导核准[13]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8][29] -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处分[32]
天山电子(30137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