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001218) -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4月修订)
丽臣实业丽臣实业(SZ:001218)2025-04-22 20:34

募集资金支取与审批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7] - 支出金额不超50万元由财务总监审核批准,高于50万元且不超500万元由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批准,超500万元由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复核、董事长批准[12]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前次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13]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需经董事会审议等[13]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13]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等行为[10]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5] -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6] 监管协议与专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或独财、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8]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且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27]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按深交所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25]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达到或超过10%,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9]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履行审议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19] 监督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9] - 董事会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29]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29] -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2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30] - 过半数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3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1]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3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32] 办法相关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有新规定从其规定[34]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5]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施行,修订也需股东会审议通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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