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论证与期限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4]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6]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6] 协议签订与资金置换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6] 现金管理与期限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7] 协议终止条件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资金用途变更与审议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5]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1] 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得超总额30%[21]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21]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5] 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25]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7] 闲置资金补充期限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8]
港迪技术(30163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