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制度议案[3] 报告义务主体 - 报告义务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7] 重大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1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50万元需报告[10] 关联交易报告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需报告[12]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关联交易需报告[12] 重大诉讼仲裁报告标准 - 涉及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重大诉讼、仲裁需报告[13] 股份相关报告情况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报告[17] 资产相关报告情况 -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需报告[15] 人员履职报告情况 - 董事等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需报告[19] 重大事项进展报告 - 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24] 报告要求与责任 - 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及时书面提交相关资料给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22] -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25] -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各部门等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25] - 重大信息书面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25] - 发生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重大事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7] 制度权责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30]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1]
舜宇精工(831906) -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