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伯泰科(688056) -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定义 - 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等条件之一的为控股股东[2] - 虽不直接持股或持股未达要求但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为实际控制人[3] - 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或实际支配表决权超30%等情形构成控制[3] 行为规范 - 不得组织指使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担保等[6] - 不得利用多种方式占用公司资金[6] - 不得通过多种方式影响公司人员、财务、业务独立及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11][12][13] - 不得利用控制地位牟取公司商业机会[14] 股东权益保护 - 应保护中小股东投票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力[14] 股份交易与控制权转让 - 买卖公司股份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17] - 转让控制权应保证交易公允,解决违规占用资金等问题[17] - 协议转让控制权前需对拟受让人进行合理调查[18] 信息披露与保密 - 出现控制权变动等情形应书面通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1] - 对未公开重大信息应保密,泄漏需立即通知公司[20] - 公共传媒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时,应告知公司并配合调查[21] - 筹划重大事项出现难以保密等情形应披露[22] 制度生效与管理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