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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新材(300637)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扬帆新材扬帆新材(SZ:300637)2025-04-24 23:43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1] - 与关联人达成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按规定披露、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部分股东需回避表决,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提醒[1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1] 关联交易其他要求 - 向关联人高溢价购买资产或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低于公司本身净资产收益率,交易对方应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12][13] - 不得审议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价格未确定等情形的关联交易[13]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3]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 有国家定价按国家定价,有行业定价按行业定价,无则按当地市场价格,均不适用按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14] - 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14] 其他规定 - 应防止关联人干预经营,关联人占用公司资源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追究责任[15] - 不得向董事、高管提供借款,股权激励除外[15] - 与关联人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17][18] - 披露关联交易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17][19]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括定价政策、协议内容、交易目的等[17]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秘保管[21]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