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300637)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比二分之一以上,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4] 审计委员会产生 - 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4] 审计委员会任期 - 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届满可连选连任,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等情况,应60日内完成补选[5] 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 -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披露财务及内控报告、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会计政策等变更,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7][8] 审计委员会工作安排 -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工作总结[8]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两日通知全体委员,全体同意可豁免[12]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12][13] - 讨论关联议题时,关联委员回避,过半数无关联委员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经无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不足二分之一提交董事会[12][13] 审计委员会其他规定 - 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视为不能适当履职,董事会可撤销其职务[13] - 工作规则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