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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新材(30063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扬帆新材扬帆新材(SZ:300637)2025-04-24 23:43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扬帆新材料(浙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