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募投项目规定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论证可行性[12]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3]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6] - 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总额30%[16] 协议签订与备案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8] - 公司与相关方签订或变更三方监管协议后,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8][10] 资金使用审议与公告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在2个交易内公告[14][16]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可免于特定程序,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9]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变更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21] -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1]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2] - 拟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3] 项目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6] 审计与调查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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