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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300582)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4月)
英飞特英飞特(SZ:300582)2025-04-26 00:19

公司监事会和/或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 则和《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