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人[3][4]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董事会审议披露[7]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披露[7]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7] 审议回避与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超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开会,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超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8] 财务资助与担保规定 - 除特定情况外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作出决议、履行披露义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1] - 公司因交易使被担保方成为关联人,实施交易时需对存续关联担保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1] - 董事会或股东会未通过关联担保事项,交易各方应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措施[11] 关联交易额度与期限 - 关联交易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4] - 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5] 检查与计算原则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督导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关联交易事项[19] - 公司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或相关联人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3] 其他规定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标准,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14] - 日常关联交易可签框架协议,按不同情况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5] - 与控股股东财务公司金融业务以存款利息等孰高为标准适用规定[15]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17] - 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后,年初预计当年关联交易金额[19] -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6]
动力新科(600841) - 动力新科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4月修订 报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