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相关 - 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议案[1] - 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将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2] 股份相关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116,336,000.00股,均为普通股[3]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3] - 董事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4]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4]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4]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等将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4]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要求董事会执行相关规定,董事会应在30日内执行,否则股东可诉讼[4] - 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 - 股东有权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请求法院认定无效[5] -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等违反规定或章程,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5] - 公司股东可依照持股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5] - 公司股东可依法请求、召集等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5]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有权请求相关主体向法院诉讼或自己直接诉讼[6][7]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7]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等情况,股东可自己名义直接诉讼[6]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等情况,股东可自己名义直接诉讼[6]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等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7]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7]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股票应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8]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应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及承诺[8] - 公司股东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退股、抽回股本[7] -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及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7] 股东大会相关 - 股东大会需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9]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 -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9]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9]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9] - 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监事会等提议后,应在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9][10]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作出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通知[9][10]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0] - 董事会收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后10日内需给出书面反馈意见[11]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可提议或自行召集主持股东大会[11]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通知[11] - 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在决议公告前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1]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需发出补充通知[12] - 股东大会通知应包含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11] - 股权登记日在册普通股股东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12] - 除累积投票制,董事、监事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提出[12]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4] - 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4]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14]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股份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5] 董事相关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15] - 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1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15]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16] -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16] - 被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16] - 担任违法被吊销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且负有个人责任,自吊销日起未逾3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16] -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16] - 公司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7] -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董事辞职有关情况[18] - 股东会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18] -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尽事宜追责追偿保障措施[18] -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18]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19]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19]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20]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20] - 定期董事会会议提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临时董事会会议提前3日通知[20] -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相关决议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0] 审计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3人,独立董事应过半数或2名以上,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20]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开临时会议[20] -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成员过半数通过[20] - 审计委员会决议表决一人一票[20] 报告披露相关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21][22] 利润分配相关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22]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2] - 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利润分配政策提交监事会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提出审核意见[22] - 经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22]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应退还利润,造成损失的,股东及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22]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单位任职限制及领薪规定[21]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1] 公积金相关 - 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22]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相关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章程另有规定除外[24] - 公司合并应在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系统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24] - 公司分立应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系统公告[24]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在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系统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24] - 公司按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25] 公司解散相关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时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25] - 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5] - 公司因特定情形解散,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25]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报纸或系统公告[26] - 债权人接到通知应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26] 其他 - 控股股东指持股占公司股本总额超50%或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股东[26] - 本次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27] - 本次事项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27] - 《股东会议事规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8] - 《董事会议事规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8] - 公告日期为2025年4月29日[29]
众智科技(301361)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