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贝卡(600439)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会计政策变更 - 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2] - 财务负责人研究方案与事务所沟通,董秘与监管部门沟通[3] - 法律要求变更,公告最迟不晚于变更生效当期定期报告披露日期[3] - 自主变更影响超50%,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会计估计变更 - 影响超50%,需在变更生效当期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会计差错更正 - 适用于已披露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等情形[7] - 对以前年度已公布年度财务报表更正,需聘请事务所审计或鉴证[8] - 未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按前期差错更正处理[9] - 出现差错以临时报告披露更正后财务信息[9] 财报披露要求 - 更正后财报受影响数据以黑体字显示[13] - 若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更正且对最近三年财报无影响,可不披露[13] 制度相关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15] - 执行前不符规定以本制度为准[15]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15] - 与后续法规或修改后《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其执行并修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