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002902)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东莞铭普 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公司编制定期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 审核后,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