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 特定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 近36个月内有违法犯罪或受处罚人员不得被提名为独立董事[8] -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8] -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需至少符合三个条件之一[8]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0]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1] 任期与履职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满六年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2] - 独立董事应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自查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每年评估并披露[6]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提议解除其职务[13] - 独立董事辞职致比例不符规定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4] 职权行使 - 独立董事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7] - 部分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审计委员会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19] 建议处理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建议未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20]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未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21] 信息披露与工作时间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1] -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1] 资料保存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应至少保存十年[22]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5][35] 履职保障 -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同等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25]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问题可书面要求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6] -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8]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相关人员应配合,遇阻碍可向相关部门报告[27] -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7] - 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7] 津贴与制度 -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7]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31]
铭普光磁(00290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