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7]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0]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0][11]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9] 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如有此情形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0]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5] 自行召集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连续九十日以上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且会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8]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需记载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且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8][19] 决议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1]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1]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30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22] 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等可征集股东投票权[22] 关联交易投票 - 关联股东不参与关联交易投票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3] 累积投票制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24] 董事提名 -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推荐[24] 职工董事 - 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产生并直接进入董事会[25] 提案表决 - 股东会对提案应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审议时不得修改提案[25][27] 表决方式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7] 投票表决 - 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27][28] 表决结果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等方式,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并载入会议记录[27][28] 弃权处理 - 未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其所持股份表决结果计为“弃权”[28] 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将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0]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等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31] 职权授权 - 股东会通过普通决议可授权董事会在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33] 对外担保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34]
铭普光磁(002902)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