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岭股份(001356)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富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 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 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 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当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 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