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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升达(002259) -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报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升达林业升达林业(SZ:002259)2025-05-18 15:45

股权与风险警示 - 2018年10月,公司因原控股股东升达集团占用资金及违规担保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5] - 2020年3月,华宝信托以司法抵债方式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目前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5] 违规担保与资金占用 - 十项违规担保事件中,五项担保责任已履行完毕,五项对应担保责任已消除[5] - 公司目前被原控股股东占用余额为9.21亿元[7] 法律诉讼案件 - 杨陈案中升达集团承诺2018年11月1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1亿元、利息902万元及律师费30万元[13] - 杨陈案中杭州中院于2019年2月1日、7月5日划转升达林业1.2亿元、145.35万元理财产品份额[14] - 杨陈案中升达林业向升达集团及其关联方追偿获偿1353.31万元[12][18] - 秦栋梁案中升达集团需偿还借款980万元及相关费用,升达林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19] - 秦栋梁案中成都中院于2018年10月17日扣划升达林业1167万元[19] - 姜兰案中升达集团需返还本金1760万元及相关费用,升达林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 - 姜兰案中成都中院于2018年9月28日扣划升达林业1955.89万元[20] - 秦栋梁和姜兰案中升达林业请求升达集团偿还本金3122.8937万元及利息获法院支持[22] - 厦门国际银行分别扣划中弘达能源3.040099亿元和2.026931亿元存款,案件尚在二审[12] - 富嘉租赁和成都农商行案中升达林业争取不承担或少承担50%过错赔偿责任,案件分别在二审和再审[12] - 2021年8月5日成都中院判决厦门国际银行向中弘达能源返还15545.3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4] - 2022年6月24日四川高院撤销成都中院判决,驳回升达林业全部诉讼请求[24] - 2023年9月21日四川高院裁定驳回升达林业再审申请[25] - 2024年6月中弘达能源起诉厦门国际银行返还310905910.8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5] - 2024年10月29日厦门中院驳回中弘达能源全部诉讼请求[26] - 2021年8月5日成都中院判决厦门国际银行向中弘达能源返还10134.6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9] - 2022年6月24日四川高院撤销成都中院判决,驳回升达林业全部诉讼请求[30] - 2024年6月中弘达能源起诉厦门国际银行返还202693129.3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31] - 2020年7月31日,北京三中院判决升达林业连带给付富嘉租赁租金各10,585万元及逾期利息[34] - 2020年12月11日,北京高院判决撤销北京三中院判决,驳回富嘉租赁全部诉讼请求[35] - 2021年12月9日,最高法裁定驳回富嘉租赁再审申请[36] - 2024年4月24日,朝阳区法院判决升达林业就升达集团等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富嘉租赁承担赔偿责任[36] - 2024年5月,升达林业向北京三中院上诉富嘉租赁案,案件尚在审理[37] - 2022年4月20日,成都中院判决升达集团偿还成都农商行借款本金9,750万元及利息等,升达林业承担50%赔偿责任[39] - 2022年12月13日,四川高院维持成都中院原判[39] - 2023年6月5日,升达林业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成都农商行案[39] - 2023年12月14日,最高法裁定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40] -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富嘉租赁案二审、成都农商行案再审未判决[40] - 厦门国际银行违规担保案件,中弘达能源请求返还扣划款3.1090591082亿元和2.0269312939亿元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厦门中院一审驳回其诉求,福建高院二审未判决[42] - 杨陈违规担保案件,升达集团应偿还代偿款本金1.2145347396亿元及利息,已从升达集团相关破产案件执行回款991.87万元、3.67万元和357.77万元[42] - 姜兰违规担保案件,升达集团应偿还代偿款本金3122.8937万元及利息,未追回相关资金[42] - 富嘉租赁违规担保案件,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升达林业就升达集团不能清偿债务部分50%承担赔偿责任,升达林业上诉,北京三中院未二审判决[43] - 成都农商行违规担保案件,四川高院一审判决升达林业就升达集团不能清偿债务部分50%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未判决[43] - 马太平(黄昌武)违规担保案件,法院判决升达林业承担50%过错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确定为962.56万元并已会计处理[43] - 金坤小额贷、崔炜违规担保案件,法院判决升达林业不承担担保责任[42] 财务相关 - 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财务报告内部控制[10] -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未产生新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形[10] - 升达林业需就升达集团、广元升达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富嘉租赁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清偿债务含到期未支付租金2405万元、全部未到期租金8180万元等[49] - 截至2024年末,升达集团未偿还借款本金21170万元、利息4249.84万元,公证费8万元,债务合计25427.84万元[49] - 广元升达设备评估值8975.81万元,快速变现率56%,富嘉租赁预计可受偿5026.45万元[49] - 扣除预计可受偿金额后债务金额20401.39万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比例50%,赔偿责任金额10200.69万元[49] - 升达林业应承担一审受理费126.78万元、保全费1万元,应计提预计负债10328.48万元[50] - 账面已计提预计负债10117.24万元,本期新增计提211.23万元[50] - 升达林业就成都农商行案应承担赔偿责任金额为12772.43万元,已计提预计负债12570.73万元[57] - 成都农商行案中升达集团未偿还借款本金9750万元,利息18755.03万元[57] - 成都农商行案中债务金额合计28614.84万元,扣除预计可受偿金额3069.97万元后为25544.87万元[57] - 成都农商行案中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为50%[57] - 马太平案中升达集团需偿还借款本金2326.14万元及利息,升达林业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59][60][61] - 马太平案中升达家居抵押担保债权金额为3762.15万元,已清偿完毕[62] - 马太平案中升达集团截至升达家居破产受理日未偿还借款利息未明确,2020年10月9日至2024年4月7日利息为1896.34万元[63] - 马太平案中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为50%[63][64] - 马太平案中应付利息小计948.17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0.79万元,鉴证费4.00万元[63][64] - 马太平案中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金额为962.56万元,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64] 其他 - 经核查,除已公开披露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形[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