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11]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1] - 定期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2] 业绩预告与特殊情况处理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4]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漏或股价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财务数据[14]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5] 股份相关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并配合披露[31] 重大事件披露 - 重大事件发生时,公司应在规定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1] - 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1] - 涉及收购等行为致股本等重大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权益变动[22] 信息披露职责与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25] - 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等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25] -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行为进行监督[26] 信息编制与流程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等说明书[23] - 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36] - 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36] 其他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应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及相关备查文件[18] - 公司董事等应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41]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报告期内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44] 信息披露机构与沟通 -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为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47] - 公司设股东咨询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公布[48] -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确保公平获取信息[48] 商业秘密披露 -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相关情况[61]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特定情形应及时披露[41] 关联方规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法人[5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56] 制度执行与生效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等规定执行[57]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57]
青岛金王(002094)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