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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科技(300951) - 《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5月)
博硕科技博硕科技(SZ:300951)2025-05-20 21:19

信息披露适用范围 - 办法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等人员和机构[4]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须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3] - 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14] - 可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16] 信息披露流程与责任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4] - 证券法务部是信息披露负责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11] - 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董事会审议[1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有异议应发表意见[18] 临时报告披露要求 - 临时报告指除定期报告外按规定发布的公告,重大事件需立即披露[21] - 应在临时报告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24] 相关情况告知与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0]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0] - 通过接受委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30] 责任承担与违规处理 -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34] -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34]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规定将依法处理,失职董事及高管将受处分和追究赔偿责任[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