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科(301022) -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徐述律师、王瑗律师对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下 午 14:00 在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 66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作为公司的特聘常年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 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并 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须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说明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