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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帆科技(688596)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正帆科技正帆科技(SH:688596)2025-05-23 18:16

股权与注册资本 - 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5月20日已行权并完成登记8,511,016股[5] - 期权行权后公司注册资本由28,360.6254万元变更为29,211.7270万元[5] - 期权行权后公司股本总数由283,606,254股变更为292,117,270股[5] 经营范围与制度修订 - 拟增加经营范围,新增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4] - 2025年5月2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议案[2] - 章程修订将“股东大会”替换为“股东会”[9] - 修订后章程规定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9] - 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股东会审议[6]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治理制度于2025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2][6] 股份转让与限制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2]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同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12] 股东权利与会议规则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自事实发生当日书面报告公司[1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10日内反馈[1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19] - 连续180日以上合法且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9]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21]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1][22]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享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提名权[22] - 董事会、监事会和持股1%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22]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1]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23] -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21][22] 董事与管理层规定 - 担任非独立董事/董事长的自然人需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职务累计达5年以上[25] - 董事辞任或任期届满后3年内仍需对公司和股东承担忠实义务[26] - 公司被恶意收购时罢免任期内董事,需按其上一年度应得税前全部薪酬和福利待遇总额的十倍支付现金经济补偿[27] -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27] 利润分配与公积金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30] -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30]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31] -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亏损时,先用当年利润弥补[30][31] - 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30][31] -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利润[30][31] 公司合并与减资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32] - 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32][33] - 债权人接到通知书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33]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公告[33] - 公司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33] 公司解散与清算 - 持有公司全部股份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34]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1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34] - 公司因特定原因解散,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34] -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