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8] -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9] 募集资金置换与协议签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9] -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于协议签署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5] 协议终止与新协议签订 -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2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协议,并在新协议签署后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6] 募投项目延期与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完成,公司拟延期继续实施,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7]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9]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董事会审议通过等程序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1] 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累计金额不超总额30%,补充后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等[11] 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等程序后使用[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等程序后使用[13] 募投项目变更与公告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等,提交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5][16] 募投项目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提交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19] 募集资金鉴证报告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披露年报时提交[19]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收到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20] 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其他受控企业实施时公司应监督其遵守制度[23] 制度相关规定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及《公司章程》执行[23] - 制度与后续修改规定抵触时以修改后的为准[23]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3]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同理[23]
动力新科(600841) - 动力新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