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会计年度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含1%)股份股东的临时提案[5] -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 - 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6] - 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6] -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6] - 审议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6] - 审议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7] 股东会召集请求权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0] 股东会通知 - 召开年度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20个营业日前发出通知[13] -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0个营业日或15日(以较长者为准)前发出通知[13] - 通知应披露所有提案具体内容及所需资料解释,讨论董事选举需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14] - 以书面形式作出,包含会议地点、日期、时间等多项内容[15]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6]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 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6] 股东会投票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 单独或合并持有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可要求投票表决[27] 表决代理 - 任何有权出席并表决的股东可委任股东代理人,代理人按委托行使相关权利[20] - 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书须列明代理人所代表委托人的股票数目[21] -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指定地方[22] 股东会决议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8]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9] 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30][50] 会议记录 -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5] - 公司收到合理费用后7日内送出会议记录复印件[33] 提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34]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决议[35] 决议公告 - 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等相关信息[60] 投票权征集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1]
凯盛新能(600876) - 凯盛新能《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