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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旺通信(688618) -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
三旺通信三旺通信(SH:688618)2025-05-30 18:17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8] 募投项目 - 募投项目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14][28] 资金使用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6]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的计划使用,出现严重影响计划情形应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0]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业的公司[12] -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资金支出须履行审批手续[14]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22]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可免于特定程序,应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9]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9] - 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20]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5]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同意意见[16] 核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本期收益、期末投资份额等信息[28]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报告结论性意见[29] 违规处罚 - 公司董事、高管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公司损失,将受处罚并可能被要求赔偿[29] 其他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适用本制度[31] - 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2]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规和规则执行并适时修改补充[32]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