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4] - 连续任职已满6年的,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4]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10]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10]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16]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4] - 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16] 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4]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5]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9] 会议相关 - 应不迟于规定期限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专委会会议原则上不迟于会前三日提供资料,资料至少保存十年[32]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2] 职权行使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2] 组织架构 - 董事会下设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22] 履职保障 - 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支持,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25] - 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工作和人员支持,保证其知情权[31] 履职受阻处理 - 行使职权受阻可向董事会说明并要求配合,仍不能消除阻碍可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33] 信息披露 - 履职涉及应披露信息,公司应及时披露,否则独立董事可直接申请披露或报告[33] 费用与津贴 -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33]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35] - 独立董事除津贴外不得从公司及相关方取得其他利益[35] 其他 - 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履职风险[35]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与新规定不一致以新规定为准[37] - 制度修改须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37]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8]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9] 解除职务与补选 -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其职务[16] - 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规定,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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