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制定 -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管理工作[2] 工作目的与原则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目的包括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等[5]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原则有充分披露、合法合规等原则[5] 工作对象与内容 - 工作对象涵盖投资者、分析师、媒体、监管机构等[6] - 沟通内容包含公司发展战略、法定信息等[6] 沟通方式与要求 -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交流[7] -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7] - 公司需对非正式公告方式传达的信息严格审查[7] 管理职责与人员 -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部负责具体工作[9] -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制度、处理诉求等[11] 档案与活动限制 -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14] -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14] 沟通与信息公开 -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并征询意见[17] - 公司应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并及时更新信息[19] -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渠道畅通[21] - 公司一对一沟通记录应在官网公布以避免选择性披露[23] 核查与现场参观 - 公司核查特定对象报告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回复[24] - 公司安排现场参观应做好信息隔离[26] 说明会相关 - 公司应按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27] -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出席投资者说明会[27] - 上市公司需在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规定等五种情形下召开投资者说明会[28] -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情况[28]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28] - 年度报告说明会参与人员包括董事长、财务总监等[28] -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29] 其他沟通方式 - 公司可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29] - 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并确定可回答范围[29] -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并披露活动记录表[31] 纠纷解决与制度生效 - 公司与投资者纠纷可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33]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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