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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601008) -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连云港连云港(SH:601008)2025-06-06 16:46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6]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6] 关联交易审议与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1]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披露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3] 特殊关联交易审议 - 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5] 交易计算与处理 - 公司与关联人连续12个月内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6][17]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额度为计算标准,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额度[17] 定价与协议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可参考多种定价方法[20][21] -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主要条款重大变化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20] 披露要求 - 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23] - 在年报和半年报重要事项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不同类型有不同披露要求[24] 监督与核查 -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18] - 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39] -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每年对金融服务协议等情况进行专项核查[39] 豁免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出资额达标准且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出资额比例确定股权比例,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公司及其关联人对关联共同投资企业同比例现金增资达股东会审议标准,可免审计或评估[41] - 多种特定交易可免关联交易审议披露[42]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制度废止[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