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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601008) -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
连云港连云港(SH:601008)2025-06-06 16:46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或持股百分之十以上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临时提案 - 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时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1]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2] 延期取消 - 发出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若有应提前至少两日公告说明[12]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在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至当日上午9:30,结束不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4] 股东资格验证 - 召集人和律师依股东名册验证资格,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情况前登记终止[15] 累积投票制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达30%以上或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选举董事用累积投票制[18] 决议通过比例 - 公司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2] 违规股份表决权 - 股东违规超比例买入股份,超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总数[17] 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投票权,禁止有偿征集,除法定外无最低持股比例限制[17]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列明出席股东等相关内容[20] 会议记录保存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22] 方案实施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等提案方案[22] 决议撤销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撤销违规决议,轻微瑕疵除外[23] 规则施行 -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规则废止[25] 术语定义 - 本规则“以上”“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