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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盛集团(603558) - 健盛集团关于申请一照多址、变更经营范围、住所、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健盛集团健盛集团(SH:603558)2025-06-06 18:01

公司变更 - 公司拟将住所变更为“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知行路1699号3幢”[2] - 经营范围新增货物进出口、技术转让等内容[3] 组织架构调整 - 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相关职权[4] - 《公司章程》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两节内容[4] - 《公司章程》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4] 人员变动 - 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将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5] 股份与财务资助 - 公司股份发行原则变为公开、公平、公正[6]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7] 股份转让限制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8]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8] 股东权益与责任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9][10] -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或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11]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等向法院起诉违规董事等[12]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2] -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2] 股东会审议事项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4]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且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5]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15] 会议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大会和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六个月内举行[16]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或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16]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或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1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16] 会议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17] - 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1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18] -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9] 提案相关 - 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9] 投票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0] 决议通过规则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3]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3] 表决权规定 - 股东以有表决权股份数行使表决权,一股份一票,类别股股东除外[24]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24]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 - 关联股东不参与关联交易事项投票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4] 选举制度 -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时一股份拥有与应选人数相同表决权[24]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24] 董事相关 -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26]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26] -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26] -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27] 独立董事相关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9]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9] - 独立董事需具有五年以上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30] 审计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均为独立董事,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32]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成员过半数通过[32] -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