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4] - 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议召开20日前发出书面通知,临时股东会需在会议召开1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21] 股东会召集相关 - 单独或合计持有拟举行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可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9] - 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10日内需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的书面反馈意见,同意则5日内发出会议通知[9]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10] -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0] -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类别股东会议,董事会10日内反馈,不同意或未反馈,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11]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3]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书面提提案[1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或规定期限前提出临时提案[15]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按规定发出股东会补充通函或通知,公告提案内容[15]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21] - 股东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21] - 出现股东会延期或取消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21]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4] -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24小时,或指定表决时间前24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指定的其他地方[25] 决议相关 -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应在股东会通知中说明原因、新项目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17] -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需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提案[17] -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20] - 关联股东表决时应回避,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34]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34]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买入后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35] - 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分开选举投票[35][36] - 当选董事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36] -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人数,已当选超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缺额董事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36] -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选举缺额董事[37][38] - 除累积投票选举董事外,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38]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同意通过[42]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但轻微瑕疵除外[43] - 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46] -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由普通决议通过[44]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等事项由特别决议通过[45] 会议后续 - 会议记录、签名簿及委托书保存期限为10年[48][55] - 会议主持人对决议结果有怀疑或股东有异议时可点票,点票结果记入会议记录[46][49] - 只有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提案审议发言权,主持人规定发言时间和次数[52] - 主持人可根据进程和时间宣布暂时休会,全部议案表决无异议后宣布散会[57] - 股东会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及相关内容[58]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9] - 公司应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59] - 公司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需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59] 类别股东会 -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需经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2/3以上的股份表决通过[63] -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该类别股份总数1/2以上,公司可召开类别股东会议;未达到则应在5日内再次公告通知[63] -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拟发行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特别程序[66] - 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特别程序[66]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内资股股东转让或转换股份并在境外上市交易,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特别程序[66]
新天绿能(600956) - 新天绿能《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