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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昊生物(300238)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冠昊生物冠昊生物(SZ:300238)2025-06-06 19:31

公司治理 - 2025年6月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和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1] -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1] - 《公司章程》修订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24] - 公司章程修订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特别决议通过[25] - 公司对13项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其中1 - 8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6] 股份相关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2]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其所持同一类别股份总数25%[2]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3]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于当日书面报告公司[4] 股东权益与诉讼 - 股东对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请求法院认定无效;对召集程序等违反规定的,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3]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向法院诉讼[4]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诉讼,或30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4] 股东大会权力 - 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多项重要事项[5][6] -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7] 担保与交易审议 - 公司对外担保多种情形须经股东大会审议[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等多种情况需经董事会审议[12]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披露[12]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名,独立董事2名[11]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13]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13] 各委员会相关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15] -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15] -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15]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15] 利润分配与公积金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20] - 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增加注册资本[20]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2] 公司变更与清算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23]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相关程序及债权人权益[23]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23] - 公司因特定事由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