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规定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2] -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担保,特殊情况需多级审批[3][9] - 七种情形或资料不充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12] 审议要求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任何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连续12个月担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任何担保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4][15] - 公司可对两类子公司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为关联人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9] 后续管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履约或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需及时披露已披露担保事项[22] -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及子公司指定人员保存管理,登记并关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21] - 经办责任人发现被担保人经营恶化等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应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等[21] 追偿与责任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告董事会[24]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特定条件下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24] - 同一债权有保证和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履行全部保证责任[24] - 公司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当事人责任[27] - 各职能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保证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7]
冠昊生物(30023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