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坦股份(003036)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选聘((含续聘、改聘)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结合( 浙江泰 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是指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 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 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