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勃股份(301225) - 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财务审计与利润分配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情形[2] 激励对象要求 - 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相关人员[2]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受行政处罚等[2] 股权激励数量限制 - 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公司股本总额20%[2] - 单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未超公司股本总额1%[2]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未超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2] 股权激励时间限制 - 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从授权日起计算未超10年[2] - 各期解除限售和归属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28][31] -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间隔不少于1年[26] -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间隔不少于1年[29] - 每期解除限售和归属时限不少于12个月[27][30] 股权激励流程与合规 -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2] - 监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发表意见[36] - 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发表专业意见[37] - 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39] -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拟回避表决[40] 其他规定 -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5] - 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5] - 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完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