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人[5]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需披露[12] - 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交易为重大关联交易[16] 关联交易审议流程 -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2] - 重大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17]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7] 担保与财务资助规定 - 公司不得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12] - 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6] -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6]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标准[14]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披露相关情况[14] - 总经理办公会有权判断并实施董事会审批标准以下的所有关联交易[16] - 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具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21] - 委托理财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9]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披露规定[28]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30] -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应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30]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指导并约束公司关联交易事宜[34] -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约束,冲突时以其为准并及时调整[34] - 本制度未列明事项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34]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或修订[35]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6]
*ST亚太(000691)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