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召开临时股东会[4]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2][13]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15日前公告通知[20]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7] - 审议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10] 股东相关规定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20] - 投资者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5%时,应3日内报告、通知并公告,期限内不得买卖[32] - 投资者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5%后,比例每增减5%,应报告、公告,事实发生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买卖[33]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规定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2] 投票相关规定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34]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超30%,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4]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会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3] 决议通过规则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9]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9]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42] - 公司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5] 其他规定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17]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20]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1] - 股东会审议提案不得修改,变更视为新提案,本次股东会不得表决[35]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阻挠中小投资者投票,不得损害其权益[31]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3] - 公司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需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45]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46] - 本规则在《公司法》等修改后与规定抵触或股东会决定修改时需修改[50] -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58]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52]
*ST亚太(000691)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