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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数文化(600633) - 浙数文化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浙数文化浙数文化(SH:600633)2025-06-16 18:30

股东大会信息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6月23日14点30分召开,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地点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15号浙报数字文化科技园A座3楼306会议室[3] - 会议议程包括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设置、修改相关制度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提问及解答、大会表决等[3] 公司章程修订 - 《公司章程》修订后章节数由十四章调整为十三章,删除原章程第七章监事会[8] - 董事会人数由5名增加至7名,增加1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8] - 股东提案权由单独或者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调整为持股1%以上的股东[8] - 新增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增加首席技术官(CTO)、首席数据官(CDO)[8] 制度修改 - 公司拟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12] - 《监事会议事规则》将在监事会取消设置后相应废止[12] 股东会审议事项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5]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15]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临时股东会相关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6]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一定情况(文档未明确具体比例)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6]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需关注相关会议情况[1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7][18] - 董事会收到提议或请求后10日内需给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17][18]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17][18]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18] - 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发出通知,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18] -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7][18] 股东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8] - 上述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18] - 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18]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9] 投票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9] 董事会相关 - 董事会成员从5名增至7名,独立董事从2名增至3名,新增1名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24]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达成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0.5%以上,至3000万元且占5%之间由董事会审批[24]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之间由董事会审批[24]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书面方式包括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25]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方式为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25] -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不得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5] 独立董事相关 - 公司独立董事数量从2名增至3名,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7]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27] -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被提前解除职务,需披露理由和依据[27] - 独立董事不符合规定应停止履职并辞职,未辞职董事会应解除其职务[27] - 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除职务致比例不符规定,公司需60日内完成补选[27] 募集资金相关 - 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28]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28] - 募投项目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29]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自筹资金[29]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30]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等并及时公告相关内容[30]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30] - 超募资金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31] -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32] -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等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2]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3]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33]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3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