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或少于章程要求数额三分之二、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4]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批准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含股权)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8]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不同意需说明理由并公告[1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5]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特定情况可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决议公告前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7]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有权提提案,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9][20] - 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20日前发通知;召开临时股东会,应于15日前发通知[20] 股东会投票与决议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3]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4]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6]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6] -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37]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38] 其他规定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4]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1] - 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20] - 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等信息,记录保存于公司住所,期限不少于十年[61][41] - 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需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43] -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百分之十时,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并分类表决,相关事项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和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6] - 董事会需按规定公告股东会所议事项或决议,重大事项需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监管部门备案[48] - 未将股东提案列入年度股东会会议议程的,需将提案内容和说明与年度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49] - 本规则由股东会决议通过,作为公司章程附件,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