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002180)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股权结构 - 公司、太盟投资、朔达投资分别持有开曼子公司I 63.59%、32.02%、4.39%股权[7] 交易情况 - 开曼子公司II将美国利盟100%股权出售给施乐,对价0.75 - 1.5亿美元[7] 仲裁事项 - 太盟要求公司回购开曼子公司I 32.02%股权,仲裁未开庭[7] - 公司未与太盟、朔达就股权转让价款协商[12] - 公司收集证据,聘律师团队代理仲裁案件[12]
股权结构 - 公司、太盟投资、朔达投资分别持有开曼子公司I 63.59%、32.02%、4.39%股权[7] 交易情况 - 开曼子公司II将美国利盟100%股权出售给施乐,对价0.75 - 1.5亿美元[7] 仲裁事项 - 太盟要求公司回购开曼子公司I 32.02%股权,仲裁未开庭[7] - 公司未与太盟、朔达就股权转让价款协商[12] - 公司收集证据,聘律师团队代理仲裁案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