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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601186) - 中国铁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2025-06-20 19:16

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1] - 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11] - 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1]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1] - 年度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2] - 半年度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2]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3] 其他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及上市地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披露信息[3] -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时,在一个上市地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同时在其他上市地交易所及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规定披露[3] - 境内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内容应保持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应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4] - 董事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8]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4][18]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传闻致交易异常应披露财务数据[14]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专项说明[15] - 发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17] - 变更名称、章程等信息应立即披露[23] - 证券交易被认定异常,应了解因素并及时披露[20] - 涉及公司重要事项的传闻,应核实并披露说明或澄清公告[22] - 有关交易达《上交所上市规则》标准应及时披露[22] 责任与制度 - 董事长、总裁、总会计师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负责[26] - 应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培训,并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3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32]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3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4]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4]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在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应提供信息[32] - 应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制度[34]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原因和其陈述意见[36] - 与投资者沟通要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36] 暂缓与豁免披露 - 公司保存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有关登记材料期限不得少于十年[42] -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报告公告后十日内报送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44]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内部审核需经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等环节[42] -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需登记多项事项[43] - 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可豁免披露[40] - 拟披露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41] -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特定情况应及时披露[41] - 拟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有关涉密信息可采用特定方式豁免披露[41]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应在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并说明相关情况[42] 违规处理 - 因工作失职或违反制度致公司信息披露失误,公司将对责任人处分并保留追责权利[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