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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光股份(30111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修订)
恒光股份恒光股份(SZ:301118)2025-06-22 15:45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6] 投资计划调整与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9]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1]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1] 超募资金与用途变更 - 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3]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须经股东大会决议[3]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取消原项目等情况[17]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8] 协议签订与信息披露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10]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交易日内公告[18]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董事会审议[19][20]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20] 资金管理与监督 - 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2] - 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资金存放与使用现场核查一次[23] 违规处罚 - 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使用或擅自变更用途致公司损失,将受处罚并赔偿[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