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301118)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 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 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